担保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应予支持 |
| |
作者姓名: | 王云鹏 龚跃伟 白丞博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裁判要旨】物权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之后、物权法施行之前,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担保权人在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在支持担保物权时应当仅对诉讼时效期间范围内的主债权进行保护。■案号一审:(2010)方民商初字第106号二审:(2011)南民商终字第146号
|
关 键 词: | 担保物权 诉讼时效 物权法 担保法 担保权 方城 法定期间 人民法院 优先受偿权 司法解释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