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判断标准——基于美国法律实践的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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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延军.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判断标准——基于美国法律实践的考察[J].环球法律评论,2011,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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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延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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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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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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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控制就业性别歧视,我国亟待建立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判断标准和识别方法,美国的相关经验值得参考和借鉴。根据美国联邦立法及其司法判例,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判断标准和识别方法是:一种工作类型明显地使一种性别受到限制的职业分类是直接性别歧视;不符合真实职业资格成立要件的差别对待是直接性别歧视;对于以合法的非歧视理由为借口以及与雇佣结果有因果关系的性别歧视言论都是直接证据,如果雇主提出的合法的不歧视理由不可信则是间接证据;包含性别歧视的混合动机下的雇佣行为是直接性别歧视;判断间接性别歧视中所做的业务必要性审查主要考察的是成功完成有关工作所必需的最低工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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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就业歧视 直接性别歧视 间接性别歧视 反歧视 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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