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伴随着法制的全球化,现代化的不断加快,当代中国法制面临着一次巨大的挑战,这其中主要是法律的本土化与传来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当然,还包括理论上的法律与现实中法的适用之间的矛盾关系。我国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国家制定法,所谓国家法就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制定的,反映整个国家、整个社会利益的法律,国家法的特点是强制无条件适用、执行,不容置疑。但是社会存在差异性,民族之间存在个别性,我们的普遍适用的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地区、所有区域的问题与纠纷,从理论上讲,应该是除了具有普适性的法律之外,还应该具有一些针对特定地区、特定民族的法律。而特殊区域的法是指一些长期形成的习惯与风俗。这些风俗习惯的大量存在,可以平衡法律适用在不同地区之间的矛盾。但是如何做到协调,这就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大问题。总的来说就是要按照一定的原则与立场,首先确保国家法的普遍适用,即以国家法为主体,同时考虑地区之间的差异性,由地方的立法机关根据本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特点。制定出符合该地区的相关条例。只依靠立法还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在日常生活中注重法律的宣传,提高社会群体对法律的敬仰与认知。除此之外,我们的立法者还要注意采纳民族习惯法中完善的因素,尽力制定出符合民族地区特色的地方条例。这样的举措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与统一,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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