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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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玉传 迟福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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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孙玉传),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迟福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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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我国原著作权法并无明确规定,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虽将其归入艺术作品中,但对其范围没有明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从艺术作品中分立出来,将建筑作品列为著作权的标的之一。2002年9月15日开始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对这一新规定,特别是何谓“有审美意义”,及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存在模糊认识,我国目前又尚无较深入的理论研究。本文试通过分析建筑作品的艺术性,阐明建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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