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被许人的责任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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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晋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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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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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重庆市万州区卓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立公司)、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人民商场)均属法人企业。2000年8月8日,两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书”(合同中成都人民商场为甲方,卓立公司为乙方),约定:甲方输出商誉,同意乙方以“成都人民商场万州分场”名义经营,甲、乙双方独立承担责任,互不负连带责任,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债务;甲方有权监督、检查及指导,有权每年收取30万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和50万元管理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开业3月内派员协管,有权引进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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