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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的女职工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引用本文:杨小艳.未婚生育的女职工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5):50-51.
作者姓名:杨小艳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601
摘    要: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各地针对女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但各地的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均统一规定,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办理准生证,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否则即使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也一概不能享受计划生育保险待遇。笔者认为该项规定于情于法均不合适,不仅违反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未婚先孕  生育保险待遇  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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