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的女职工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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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小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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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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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各地针对女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但各地的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均统一规定,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办理准生证,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否则即使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也一概不能享受计划生育保险待遇。笔者认为该项规定于情于法均不合适,不仅违反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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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婚先孕 生育保险待遇 公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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