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的程序分级递进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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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巩建萍张继英.监察法的程序分级递进研究[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9(4):9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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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巩建萍张继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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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西安文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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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整合了原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人民检察院反贪和反渎职务犯罪侦查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多项职能,实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察全覆盖。这种新型而独特的制度确立了监察职能的复合性,其程序是从党纪检查—行政监督—犯罪调查的过渡。监察程序的过渡性规定,确立了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步骤,为了在实施效果上实现国家监察法的立法预期,应当对复合的程序予以适当分级,对不同等级的权力予以递进式转换,在程序的确保和督促前提下,合理、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好国家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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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察法程序 分级递进 原则 路径 |
Research on Grading and Progressive Procedure of Supervision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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