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对几类特殊债务的保证及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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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国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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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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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般认为,主债务的合法有效存在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这是由保证债务的从属性特征所决定的。然而,在经济生活中,保证人明知主债务尚未成立或虽已成立但无效或主债务已成为自然债务而仍为之提供担保,此类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难以处理。本文拟对此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碑益。一、将来仅务或附条件仅务之保证保证债务以主债务的存在为成立的前提,随着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这是保证的从属性使然,并为各国立法所认可。但是将来债务或附条件债务可否设立保证?对此主要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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