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请求”不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作者姓名:
张驰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
中断事由的出现,不仅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是否完成,而且还关系到权利人的权利是否可得到保护。因此,何种事实可为中断事由,各国民事立法均作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亦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就该条款内容而言,简单明了,但在具体实施中却有不妥。请求可否作为中断事由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