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而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利让与给债权人(担保权人),而担保标的物仍由出让人占有,于债务清偿后,已让与的财产权利复归于出让人;债务未得到履行时,债权人基于前已受让的财产权利,依照事先约定的方式以取得担保标的物完整的财产权受偿或以处分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笔者认为,评判一项法律制度是否值得创设,主要有三个标准:其一,要看是否有创设该制度的需求,需求创造供给;其二,要看现行的同类法律制度是否能满足这种需求;其三,要看该制度的创设是否会打破现行且有效的同类法律制度的平衡或排斥某些现行有效制度,如果破坏了固有的平衡或导致无效用的排斥,新制度的创设会因其法律成本太高而放弃,如果能维持至少是不破坏固有的平衡,该制度创设会因其法律价值高于成本而应被采用。根据这三个标准,笔者将通过对具体实例作法理上的解析,对让与担保制度创设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通过对与让与担保相近似的一些实例进行评析,对让与担保的边界作一描述,以避免对这些实例的误解而导致让与担保制度创设的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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