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127条关于动物侵权案件责任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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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奚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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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江西,南昌,33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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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通则127条关于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规定存在两种理解,一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二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外,饲养人或管理人亦不能免责。本文通过学理和比较分析,认为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便是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亦不能免责。因而认为第三人过错不是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免责事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只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后期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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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物侵权 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8-4053(2006)09-0035-02 |
修稿时间: | 2006-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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