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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
摘    要:财政部关于印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资办:为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与服务作用,满足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规范企业效绩评价业务委托行为,我部制定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统计评价司联系。200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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