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审执分立应注意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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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宝国 焦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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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张宝国),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焦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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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审执分立,其含义是指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专门设置执行机构,案件的审判权由审判组织的审判人员负责,案件的执行权由执行组织的执行人员行使。尽管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使用这一术语,但审执分立的原则有关法律已有所体现。《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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