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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环境保护法》上规定的“环境”
作者姓名:罗典荣  崔岩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然而对于《环境法》上的这一规定,在有些有关环境法学的专著和论文中却做了不恰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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