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未开或拒交发票能否成为履行合同主义务的抗辩理由
作者姓名:乐科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买卖合同中卖方不履行开具和交付义务,买方可否以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此必须从义务的性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等入手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合同对该义务的履行作出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义务是合同的给付义务,买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合同未对该义务的履行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义务是附随义务,买方视情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 键 词:义务性质  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