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和责任主体——从一起“家长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案谈起 |
| |
引用本文: | 张子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和责任主体——从一起“家长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案谈起[J].法制与社会,2012(5):68-70. |
| |
作者姓名: | 张子玄 |
| |
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家长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政府在义务教育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保障责任。承担义务教育责任的学校却并不具有相应的诉讼请求权。然而,关于政府承担义务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及方式等问题,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应当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对义务教育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家长和学校在保障公民受义务教育权方面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界限,明确规定政府对学校和家长的教育行政处罚权。
|
关 键 词: | 义务教育 法律保障 诉讼请求权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