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
| |
作者姓名: | 任东冬 |
| |
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学院 |
| |
摘 要: | 目前我国有关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规定极少,并且过于简单原则,操作性也不强,因此在实务审判中就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了同一类型的案件往往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通过对众多观点的扬弃和实务经验的参考,可得利益损失应该是一种可预见的、具有一定现实基础的、以事物之通常进程能够实现的利益之损失,它必须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充分预见到的,同时还应该刨除因守约方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扩大的损失以及守约方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的利益。
|
关 键 词: | 违约 可得利益损失 认定标准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