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森林国家公园的所有权及其公物管理与利用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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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畅.德国森林国家公园的所有权及其公物管理与利用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5):57-5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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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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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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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以自然资源为主体构建起来的风景名胜区一直以来广受门票费用过高以及违规开发严重的诟病。面对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们则从自然资源之上的国家所有权以及这些风景名胜区作为公物时的管理与利用的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探讨和论述。本文认为,我国的物权法制度受德国法影响甚深,且德国行政法上的公物制度也较为成熟。因此,通过对德国森林国家公园的所有权制度以及其作为公物时的管理与利用制度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能对完善我国以自然资源为主体构建起来的风景名胜区的所有权以及公物利用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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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森林国家公园 国家所有权 公法法人所有权 公物支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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