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能否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作者姓名:蒋璐
作者单位: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
摘    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并且自小区业主委员会选定物业公司之日起,《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就自动终止。在实践中,相比较《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往往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较重的义务。

关 键 词:物业公司  业主  拒付物业费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