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诉阶段刑事和解机制的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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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元蓉.试论公诉阶段刑事和解机制的运行[J].法制与社会,2012(8):106+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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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元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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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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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诉阶段刑事和解应只适用于主观恶性程度较小,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解意愿真实的轻微刑事案件。为规范办理刑事和解案件,针对当前公诉阶段刑事和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尊重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正确运用和解达成方式和认定和解情形,妥善处理刑事和解案件,加强对刑事和解过程的控制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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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诉阶段 刑事和解 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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