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法,对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于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该法仍采用"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即劳动争议,可先行和解、调解,但若要进入诉讼程序,必须先仲裁,仲裁是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的。不可否认,设计这一处理模式有其优越之处,可以让劳动争议这一特殊类型的纠纷及时化解于诉前,尽可能维持和谐的劳动关系。但实践中,这一模式存在大量问题使其不能朝预想的方向运作,究其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由仲裁和诉讼之间不能有效衔接,两程序无法形成联合统一、协调的机制造成的。本文就针对劳动争议中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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