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对“两指”、“两规”的一点认识
作者姓名:侯觉非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是为“两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为“两规”.对“两指”、“两规”如何认识,直接关系到如何正确采取“两指”、“两规”措施,保证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所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权限的行使,保证纪检监察职能的实现,也关系到法律精神的贯彻和落实.根据立法的思路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现仅就“两指”、“两规”的基本内容进行初步的认识和思考,以求教于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