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形态”的反思与初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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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诗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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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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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体法律关系视野下的交通安全的刑法规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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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主流犯罪既遂理论视野下的"阴谋犯"、"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不应成为犯罪既遂形态。事实上,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既遂形态没有刑法理论描述得那样精细,分为两类:"实害结果犯"、"形式结果犯",两者共同构成我国犯罪既遂形态的理论体系。其中,"实害结果犯"是以现实的生活利益遭到直接侵害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形态,"形式结果犯"则是以非现实的生活利益遭到直接侵害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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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既遂形态 结果犯 犯罪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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