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合伙企业法》第8条置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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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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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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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 《合伙企业法》第8条规定,合伙人须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这一抽象而简洁的规定颇为让人费解。因为,在中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人应该是属于不确定的群体或个体,换句话说,哪些人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至少在今天还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本文仅就有关主体分别进行剖析。 (一)自然人是否承担无限责任 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先是基于对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认识,一般认为“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得仅以某一部分财产对其债务负清偿的责任。有限责任包括质的有限责任与量的有限责任。前者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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