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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目的与私人执行的模式选择
作者姓名:
靳毅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模式和行政前置模式,其中直接执行模式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行政前置模式使公权力不适当地介入了私主体领域,不利于竞争文化的培养,违背了竞争法的目的。我国应当引入直接执行模式,以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关 键 词:
反垄断法目的
私人执行
行政前置
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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