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国务院关于基本建設用地迁墳期限問題給湖南省人民委員会的批复
摘    要:你省1958年6月9日关于基建用地迁墳期限問題的請示收悉。同意变更前政务院 1953年8月14日命令关于基建用地中墳墓迁葬期間至少为一个月的規定。为了适应当前工农業生产大躍进的形势,并兼顧人民群众的風俗習慣,迁墳期限应該由基建用地所屬县、市人民委員会根据基建工程大小和墳塚多少等具体情况,分别适当規定。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