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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基本建設用地迁墳期限問題給湖南省人民委員会的批复
摘 要:
你省1958年6月9日关于基建用地迁墳期限問題的請示收悉。同意变更前政务院 1953年8月14日命令关于基建用地中墳墓迁葬期間至少为一个月的規定。为了适应当前工农業生产大躍进的形势,并兼顧人民群众的風俗習慣,迁墳期限应該由基建用地所屬县、市人民委員会根据基建工程大小和墳塚多少等具体情况,分别适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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