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面部锯齿伤的法医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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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宝军,伍绍军.一起面部锯齿伤的法医学鉴定[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14(1):8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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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宝军 伍绍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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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衡阳铁路公安处刑事科学技术科 42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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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两院两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对面部损伤的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已有相应条款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法医临床检案中基本上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条可依。根据《标准》可以看出,面部损伤程度的鉴定原则主要依据损伤对面部容貌的毁损程度和对面部器官功能的丧失程度。单纯颜面部创伤的损伤程度鉴定主要依据其对容貌的毁损程度,包括创口的长度和创伤愈合后遗留的疤痕及色素改变的大小(长度和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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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面部损伤 疤痕形态 损伤程度 |
文章编号: | 1007-9297(2007)01-00S8-02 |
修稿时间: | 2006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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