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读了《法学杂志》1985年第四期周强同志的《论遗赠扶养协议》一文(以下简称“周文”),觉得某些提法尚可商榷,愿提出探讨。一、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周文认为:“‘有偿’一词在民法学和经济法学上是有严格含义的,它是与等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根本不存在等价的问题”。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有偿的法律行为。从逻辑学的角度看,“民事法律行为”与“有偿的法律行为”、“无偿的法律行为”是属种关系,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则是全异关系中的矛盾关系。这就是说,全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有偿法津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两种,一起民事法律行为非此即彼。据此,周文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不是“有偿法律行为”,那么就只能是“无偿法律行为”,我认为,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对的,所谓“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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