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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出现“无父儿”
引用本文:海澜.为了避免出现“无父儿”[J].法律与生活,1995(9).
作者姓名:海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对于因人工授精而引起的离婚案件,我认为应将孩子认定为婚生子,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理上讲,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是婚生子,父母与小孩应有婚生关系。男孩的出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所以符合婚生子的根本特征。且其子的出生是主观双方愿望和客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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