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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向犯的处罚范围——以构成要件观念为中心
引用本文:周光权,叶建勋. 论对向犯的处罚范围——以构成要件观念为中心[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 0(10): 25-29
作者姓名:周光权  叶建勋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对于刑法分则不予处罚的对向性参与行为,能否结合总则关于教唆和帮助犯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此,有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和折中说的争论。如果形式化地看待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可能会得出对参与者需要定罪处罚的结论。但如果坚持(定型化)构成要件观念,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实质地判断行为的危害性,对参与者原则上就不能以共犯论处。

关 键 词:对向犯  构成要件观念  处罚范围

On Scope of Punishment on Correspondence Offens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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