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少数民族习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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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那斯尔江·依布拉音.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少数民族习惯法[J].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 15(3): 37-39. DOI: 10.3969/j.issn.1671-5101.2016.03.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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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那斯尔江·依布拉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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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 反恐怖主义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喀什大学 法政学院,新疆 喀什 8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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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排斥习惯法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我国刑法基本的原则。然而在我国一些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习惯法,仍然存在对当地较大的约束力,其内部基本按照本地的习惯法处理本族内部的纠纷、矛盾。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允许在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的变通适用,同时,也要适当限制习惯法的变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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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罪刑法定原则 少数民族 习惯法 |
The Customary Law of Minority Nationalities under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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