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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裁量权的成因
作者姓名:张旭勇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
摘    要:序论 选择法律作为调整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的一个标志。人类一旦选择了法律也就产生了司法活动,尽管古代类似于“神明裁判”的断案方式较之现今理性的司法审判大相径庭,伴随着人们对人性弱点、成文法缺陷和人类理性等因素的不同认识,对其所向往的庞然状态下的司法过程(活动)会有不同的描述并力求实践之。人们在绝对自由裁量主义和严格规则主义之间摇摆不定及其相互间的调和便是极好的佐证。①到目前为止,有一点已被证明:虽然绝对的自由裁量主义应当被抛弃,但司法过程可以而且应当为法官的裁量留有足够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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