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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对抗震救灾重要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作者单位:天津市物价局;
摘    要:<正> 第一条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了保证"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稳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地震灾区生产抗震救灾过渡安置房所用主要原材料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关 键 词:价格干预  价格法  实施办法  一条根  汶川大地震  价格稳定  限定价格  三条  七条  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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