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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
作者单位:
;1.海南师范大学
摘 要:
我国刑法中,故意要求为行为人对社会危害性认识提供了一个积极要素,而认识错误则成为了阻碍故意成立的消极因素。在经济刑法的领域中把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罪名成立标准的情况下,还要重点关注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错误之间的关系,而行为人则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发生认识错误,就可以适当的减轻刑事责任。基于此,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探索社会危害性,以及大陆系法中违法性认识,再从我国刑法的层面上来对社会危害性认识与大陆法系的违法性认识进行比较。
关 键 词:
故意
社会危害性
认识错误
经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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