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分居制度比较——兼谈我国应设分居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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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荫茂.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分居制度比较——兼谈我国应设分居制度[J].现代法学,19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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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荫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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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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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分居制度比较———兼谈我国应设分居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林荫茂同居应是夫妻关系成立后的必然法律后果,不少国家婚姻法均将同居义务作为夫妻义务来规定,中国除大陆外,澳门、台湾、香港地区均有同居义务之规定,大陆虽没有正面规定夫妻互负同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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