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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基本特征
引用本文:徐学鹿.论商法的基本特征[J].法学杂志,1991(3).
作者姓名:徐学鹿
作者单位:北京商学院经济法系 教授
摘    要:商法具有形成的规律性、规范的技术性和进步性、主体的单一性、行为的营利性、制度的有效性、方法的灵活性、结构的系统性、适用的广泛性等特征。这些特征是商法本质属性的集中反映。一、形成的规律性。最初的商法是商人团体根据商事生活习惯订立的自治规约,其矛头所向是封建法和寺院法对商事活动不堪忍受的限制。针对诸如不承认连带债务、不准借本经商等等限制,而建立起来各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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