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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引用本文:李红,黄龙.合法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J].人民司法,2021(8):31-33,107.
作者姓名:李红  黄龙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作勒索罪,应从行为人目的的合法性和手段的合法性两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如行为人的目的合法、手段合法,则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瑜。

关 键 词: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  行使权利  上海市闵行区  裁判要旨  综合考量  手段合法  合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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