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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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红,黄龙.合法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J].人民司法,2021(8):31-33,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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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红 黄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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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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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构成敲作勒索罪,应从行为人目的的合法性和手段的合法性两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如行为人的目的合法、手段合法,则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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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 行使权利 上海市闵行区 裁判要旨 综合考量 手段合法 合法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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