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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竞合
作者姓名:范欠歌  陈利梅  陈贝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能在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非金钱给付义务而应承担的迟延履行责任,具有经济补楼性、经济惩罚性和法律救济性。迟延履行金不同于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也不同于房屋占有使用费,不能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须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由执行法官作出决定。

关 键 词: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程序  生效判决  法律文书  惩罚性  非金钱给付义务  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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