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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姓名:陈伟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食品经营者本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义务,即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关 键 词:食品经营者  食品安全法  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标准  免予处罚  裁判要旨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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