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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姓名:
陈伟
作者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食品经营者本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义务,即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关 键 词:
食品经营者
食品安全法
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标准
免予处罚
裁判要旨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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