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一点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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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海娟,王文岩.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一点思考[J].天津检察,2008(1):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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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海娟 王文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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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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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2005年6月3日,辽宁女孩王琼因抗拒强奸而从五楼跳下造成高位截瘫。随后,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沈某作出了一审判决,沈某因犯有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时附带民事赔偿被害人17余万元。但王家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在法院宣判前,王琼因坠楼致高位截瘫,其父王廷和为此花去数万元的医药费,王廷和不堪继续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2006年1月13日19时许,王廷和趁其妻子去教堂之机,在家中用双手将女儿掐死在病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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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补偿制度 刑事 人民法院 民事赔偿 一审判决 兴隆台区 有期徒刑 经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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