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宜以重新办理遗嘱公证的形式予以变更和撤销继承实务与立法系列研究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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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继承实务与立法课题组.公证遗嘱宜以重新办理遗嘱公证的形式予以变更和撤销继承实务与立法系列研究之三[J].中国公证,2010(8):3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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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继承实务与立法课题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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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继承实务与立法课题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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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①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如法国、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等均将公证遗嘱作为重要的遗嘱形式。②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③《继承法》总共只有37条,自然很难将公证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进行较为详细、系统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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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继承法》 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撤销 法系 实务 遗嘱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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