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河北法学》1983年创刊号,刊登了王兆基同志《我对侦查概念的理解》一文,读后颇受启发.然而,又有一些不同之见,故提出以与王兆基同志商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表明,侦查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专门调查工作;二是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王文认为,“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就是指第二编第二章,即侦查那一章中有关带强制性的规定,即强制检查、搜查、扣押和通辑等措施.”我们认为,侦查概念中所讲的“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并不是第二编第二章的内容,而是与之有关的第一编第六章的内容,即强制措施.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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