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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条款”对证券委托投资管理合同的影响
作者姓名:丁寿兴  陈昶  蔡东辉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丁寿兴,陈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蔡东辉)
摘    要:约定了“保底条款”的证券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只有在券商与客户构成通谋为虚伪意思表示的情况下 ,才可认定为名为“委托”实为“借贷”的合同。保底条款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 ,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委托投资合同的其他约定依然有效 ,券商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履行受托理财的职责。如果券商实际未履行理财义务 ,则构成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客户的收益应当认定为系基于保底条款 ,构成不当得利。

关 键 词:委托投资  保底条款  部分无效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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