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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诊治民政“弱化症”
引用本文:陈繁年.要注意诊治民政“弱化症”[J].中国民政,1994(1).
作者姓名:陈繁年
摘    要:从80年代开始,改革开放给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带来勃勃生机,各行各业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在民政部门,传统工作不减当年姿色,新的业务有很大拓展,民政改革取得显著成就。然而,在一些问题上,旧的困扰尚未摆脱,新的困惑又袭之而来,民政工作出现了一些难题,被人们喻为“弱化症”,具体表现为以下六种情况——其一,政策法规乏力。民政部业务数十项之多,涉及到众多的法律法规。但是,民政法规的不完善、不配套、缺乏力量,使相当~部分工作因缺乏法律规范而难于开展;同时,已有的政策法规还存在有“摩擦”、规定不严密等现象,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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