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世纪90年代的民事司法改革之前,英国的民事执行程序一直由法院法和法院规则予以规范。然而该执行体制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其最主要的执行方式执行令状(大约占所有执行方式的85%)中规定支付的债务只有不到1/4的金额得到执行,每年未支付的民事判决债务超过6亿英镑。于是,英国的司法大臣办公厅从1998年推出一系列关于执行体制和执行程序的咨询报告,开始在民事司法改革的整体框架下对执行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2002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26次和第29次修订时增补了大量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确立了统一的新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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