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数份证据材料中确定优势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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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将 郭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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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315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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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申诉人:宁波东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集团)被申诉人:宁波市江东横通五交化经营部(以下简称横通经营部)2000年11月27日,东亚集团与宁波市江厦桥五 金水道螺丝商店(以下简称螺丝商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东亚集团将其所有的江东北路84号-98号等8间房屋租赁给螺丝商店,期限自2000年12月30日起至2005年12月29日止。其间,螺丝商店经东亚集团许可将承租的84号和86号两间房屋转租给横通经营部。2002年7月31日,东亚集团与螺丝商店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租房协议当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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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优势证据 证据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 经营部 宁波市 房屋转租 申诉人 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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