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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数份证据材料中确定优势证据
作者姓名:邵将  郭鹏飞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315040
摘    要:一、基本案情申诉人:宁波东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集团)被申诉人:宁波市江东横通五交化经营部(以下简称横通经营部)2000年11月27日,东亚集团与宁波市江厦桥五 金水道螺丝商店(以下简称螺丝商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东亚集团将其所有的江东北路84号-98号等8间房屋租赁给螺丝商店,期限自2000年12月30日起至2005年12月29日止。其间,螺丝商店经东亚集团许可将承租的84号和86号两间房屋转租给横通经营部。2002年7月31日,东亚集团与螺丝商店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租房协议当日终止。

关 键 词:优势证据  证据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  经营部  宁波市  房屋转租  申诉人  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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