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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合于法定形式合同的效力
引用本文:朱娟.论不合于法定形式合同的效力[J].唯实,2006(7):46-49.
作者姓名:朱娟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    要:合同形式作为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合同的成立、生效至关重要。尽管法定形式具有其特定价值,但严格的形式主义规则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的发展。从推进市场经济发展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综合考虑,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确立起以“证据主义”为主,以“要件主义”为辅的合同形式规则。

关 键 词:合同效力  法定形式  要件主义  证据主义
文章编号:1004-1605(2006)07-00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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