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合于法定形式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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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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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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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形式作为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合同的成立、生效至关重要。尽管法定形式具有其特定价值,但严格的形式主义规则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的发展。从推进市场经济发展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综合考虑,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确立起以“证据主义”为主,以“要件主义”为辅的合同形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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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效力 法定形式 要件主义 证据主义 |
文章编号: | 1004-1605(2006)07-004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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