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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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毓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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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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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上的中国元素研究”(18AFX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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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已建立以《民法典》为基本条款指引、《惩罚性赔偿解释》为具体操作规则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是确保该制度惩罚、威慑功能发挥的极具技术性的基础问题。在赔偿基数的确定上,应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为主,但在侵权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利益高于前者时,可以以侵权人所获利益为赔偿基数。在赔偿倍数的认定上,应当运用动态系统论,依据惩罚性要素和限制性要素构建动态体系化的评价框架,以减少惩罚性赔偿数额量定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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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赔偿基数 赔偿倍数 动态系统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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